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宏信达论坛

“迎桂馒头店”商标异议代理记

作者:庄宏  作者单位:常州市宏信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兼谈《商标法》第十条一款(八)项法条适用的一点体会

2014年8月20日

  案由的起因,缘于常州市迎桂餐饮有限公司(以下称迎桂公司)诉称,我市某人(以下称被异议人)于2009年1月在《商品区分表》第35类“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”服务项目上,申请注册了“迎桂馒头店”商标。
  “迎桂馒头店”是迎桂公司的原企业名称和字号,迎桂公司改制的前身即由“迎桂馒头店”延革而来。迎桂馒头店创建于清宣统三年即公元1911年,至今已有近一百年的经营历史。迎桂公司传承了迎桂馒头店以制作各式馒头、面点为主的特色经营,尤以“加蟹小笼馒头”而著称于世。《常州市场大观》(工商出版社1988年5月第一版)记载:迎桂加蟹小笼馒头,选料精细、做工讲究,经几代名师传艺,因其“皮薄透明、卤汁丰富、蟹香扑鼻、肥而不腻、汁水浓郁、味道鲜美、肉馅洁嫩”而饮誉海内外,堪称常州一绝,深受消费者赞誉,1985年入编《江苏省名小吃食谱》。
  在接受迎桂公司的委托后,经与当事人迎桂公司的交谈、询问以及调查分析,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故意抢注行为。第一,“迎桂馒头店”其中“迎桂”二字并非汉语中固有词汇,是迎桂公司的创始人经过精心创意并使用于自己商铺的字号,而且“迎桂馒头店”整个儿就是经由迎桂公司数代人经营,并延用至今有着百年历史的小吃行业店铺名称。第二,迎桂公司在传承与发扬“迎桂馒头店”特色经营的长期过程中,博得了消费者的喜爱和相关部门的肯定,1990年被常州市人民政府命名为“常州市十大名特优点心店”之一,其制作的“迎桂馒头”1996年被评选为“常州市民最喜爱的小吃食品”,1999年“迎桂加蟹小笼馒头”被授予“江苏名点”称号,2001年又被国家国内贸易局授予“中国名点”称号。第三,被异议人住地常州,因同一地域而对异议人有着明知应知的客观条件,被异议商标的注册,具有故意抢注的特征。显然,对于这样一个个性独特、历史悠久、信誉卓著的老字号、老品牌,他人将“迎桂馒头店”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“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”等服务上,其造成“混淆误认”的可能性是明显的,对迎桂公司正当权益的损害也是不可估量的。
  本案异议人迎桂公司在第30类“馒头”以及第43类“餐馆”等项目上,在先注册有“迎桂”商标,但被异议人被异议商标“迎桂馒头店”注册使用的“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”服务项目,与迎桂公司在先商标所获得专用权的范围,两者不存在相同类似的关系,而且,迎桂公司在先商标“迎桂”,其客观上还不能达到原《商标法》所界定的驰名程度。
  其次,迎桂公司“迎桂”字号在“馒头店”包括“餐馆”服务上,虽因历史悠久、特色经营而具有一定的行业知晓程度,但“馒头店”、“餐馆””与“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”两者行业的关联性尚存在一定的差异。
  如此仅以迎桂公司所经营行业的在先字号权,包括在先商标权,尚不足以成为阻止被异议商标“迎桂馒头店”注册使用的法律依据。因此,若本案异议理由仅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尚不一定能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。
  但是,纵观本案的实质,被异议人被异议商标“迎桂馒头店”的注册使用,确实存在违反诚实守信、有悖公平竞争的原则。既然“迎桂”是迎桂公司独创的字号和商标,“迎桂馒头店”亦是异议人迎桂公司曾长期使用的企业名称,“迎桂”包括“迎桂馒头店”均承载着迎桂公司传承百年的良好商誉,那么,“迎桂馒头店”的唯一对应关系人应为“迎桂公司”,此其一。其二,“迎桂馒头店”作为具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,非但承载着迎桂公司的良好商誉,而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,尤其在经历了几代名师传艺和特色经营的发展,其老字号既在繁荣市场、满足消费者需求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,还成为了当今城市的一道靓丽商业景观。如若“迎桂馒头店”这样的老字号、老品牌随意任人抢注使用,非但损害了老字号持有人的利益,损害了相关公众的深厚情感,还必然扰乱正常的管理秩序,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。
  基于上述原因,作为代理人我们主张本案被异议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,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 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”规定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当然,作为“绝对禁止”的该项法律条款,其针对的不仅是有损私权的行为,而且是主要针对该商业标识注册使用,可能危害到公权的行为。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抢注,恰恰就是非但影响了特定权利人的利益,而且有损社会公众的利益,直接危害社会的安定和谐。因此,被异议人“迎桂馒头店”商标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。
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《“迎桂馒头店”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》认为:被异议人的不当注册行为,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,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,有损公平竞争,违反诚实守信原则,构成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情形,并据此支持了代理人的陈述理由,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。
  2011年迎桂公司被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“常州市老字号”,既是对异议人迎桂公司传承发扬百年老店的肯定,同时也为本案画上了更为圆满的句号。
  经过本案的代理,我们深切体会到,老字号、老品牌不仅是持有人的宝贵财富,也是社会的宝贵财富,除了提醒当事人应当增强自我商标、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之外,如何进一步倡导公平竞争,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,依法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,也是在商标代理中值得深入学习和探讨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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